每經記者 徐超 發自浙江杭州
持續一年之久的兩大知名廚房炊具製造商之間的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昨天(4月17日)由浙江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浙江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002032,SZ)的控股方、法國塞伯股份有限公司(SEB集團,以下簡稱塞伯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均被法院駁回,浙江愛仕達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002403,SZ,以下簡稱愛仕達)和杭州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樂福)被認定不構成侵權。而2012年12月12日的一審判決,愛仕達敗訴,被認定構成侵權。
塞伯公司的代理人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跟委託人溝通后,或將申請再審。愛仕達的代理人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底」說,原本對二審結果比較擔心,但對最終改判有點小小的激動。
一審判塞伯獲賠30萬元
蘇泊爾控股方法國塞伯公司和愛仕達之間的官司,源自一款壓力鍋的專利是否侵權。塞伯公司認為愛仕達抄襲了自己的發明專利,把愛仕達告了,愛仕達則認為完全是「無稽之談」。
塞伯公司稱自己合法擁有一項「打開時具有安全系統的用於在壓力下蒸煮食物的家用器具」發明專利權(ZL200510051142.1號)。塞伯公司於2012年3月6日在杭州家樂福超市購買的一款標註有「愛仕達」、「阿拉貢QL1820不鏽鋼壓力鍋」等字樣的壓力鍋,塞伯方面認為侵犯了自己的發明專利,於是在2012年3月31日,以「愛仕達公司、家樂福公司生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侵犯其發明專利權」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愛仕達公司和家樂福。
塞伯公司請求法院判令,1、愛仕達公司立即停止製造、銷售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的貨號為QL1820、1822、1824的 「阿拉貢不鏽鋼壓力鍋」,並銷毀製造該侵權產品的模具和半成品;2、家樂福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的阿拉貢不鏽鋼壓力鍋;3、愛仕達公司賠償塞伯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90萬元和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人民幣10萬元;4、愛仕達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12年12月12日,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愛仕達公司、家樂福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但家樂福公司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故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判令愛仕達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落入涉案發明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產品,並銷毀模具;愛仕達公司賠償塞伯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駁回塞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后,原告、被告都提出了上訴,原告塞伯公司堅持索賠金額100萬元。
愛仕達則提到,一審判決的30萬元賠償費畸高。愛仕達代理人、浙江曉翔律師事務所主任戴曉翔說,塞伯公司在中國沒有製造過專利結構的高壓鍋,根本沒有實施涉案專利,且其改進的只是手柄上的推鈕構件,專利的技術含量和商業價值均不高,塞伯公司已經提供了被控產品兩年來在家樂福公司銷售的數量僅為28隻 (該數量得到杭州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原審法院判決以 「壓力鍋的製造和銷售是愛仕達公司的主營業務之一」等為由,判決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無憑無據,明顯畸高。
塞伯表示或將申請再審
二審宣判后,愛仕達公司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愛仕達方面認為,這場官司實際上是 「一場民族品牌與國際品牌抗爭的戰鬥」,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公正判決維護了愛仕達的技術創新成果,是對其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最大肯定和支持。」
愛仕達公司的代理律師戴曉翔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最後的宣判結果,表明浙江省高院認真嚴謹地審理了本案,接受了其代表愛仕達公司提出的沒有構成專利侵權的上訴理由,一審判決存在的疏漏之處被糾正。
「作為從事數十年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代理過千余件專利訴訟案,像本案這樣使我國的民企在發明專利案中戰勝國外知名企業、改判一審判決的情況並不多見,本案提供了一個正確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範例。」戴曉翔說。
對於二審改判,塞伯公司代理人、浙江省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浙江杭州金通專利事務所總經理徐關壽律師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表了對於二審的幾點看法。「這次的審理缺少了相互辯論的環節,也沒有依照《專利法》59條的規定,來認定保護範圍,也沒有適用等同原則,僅以說明書附圖4的結構和形式來認定(判決)。」徐關壽認為,一審的認定是正確的,二審在法律適用上和事實認定上不公正比較明顯,他及塞伯公司感到有些無奈。對於終審的結果,徐關壽表示,將先和塞伯公司進行溝通,可能會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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